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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8:12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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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95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探索市属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财政支持方式和渠道,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许昌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许市企改组〔200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建立和管理的,主要用于市直改制的原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包括改制前已离退休和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救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来源:



1.每年市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增长部分;



2.改制单位(指市属改制的医疗卫生单位,下同)改制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进行必要扣除后的余额;



3.国有股份分红(指改制后的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股份分红);



4.改制单位改制后第四年、第五年市财政对原改制单位按比例减少的供给经费,以及改制单位财政供给期满后市财政对原改制单位的供给资金;



5.上级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资金应用于改制单位的部分;



6.社会捐赠资金;



7.其他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用以接收、存放和拨付各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和支出款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要及时转入市财政局专门开设的财政专户(专账)。该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



第五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改制单位要设立“资本公积—国有资本公积”账户,用于专门反映和核算财政拨入的卫生事业发展等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价值。该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改制单位只有使用权并负有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抵押、质押,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用于改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救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项支出的资金,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用款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意见》(许政办〔2006〕130号)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由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对拨付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用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九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用款单位使用卫生事业发展资金购买设备时,原则上应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一条以后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的规定修订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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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业务系统源程序计算机2000年问题复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业务系统源程序计算机2000年问题复查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 证监信息字[1999]10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上海期货、郑州商品、大连商品交
易所:

  为了加强对业务系统源程序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复查工作,确保各单位核心

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业务系统全部敏感日期、全部交易项目、全部交易过程的自测、

联测和自改,对全部数据进行一次清查,确保业务数据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就绪。

  二、组织开发者和相关人员,成立专门小组,把业务系统应用作为重中之重,

分析、确认其开发语言、开发工具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就绪情况,对其源程序尤

其是核心业务系统源程序进行细致清理、逐行复查,消除隐患,防微杜渐,全面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

  三、对源程序与现行系统不一致或源程序缺失的业务系统,尤其是核心业务

系统,要采取周密的测试、升级、替换等措施,完善、重建源程序和有关技术文

档,确保2000年的平稳过渡。对未能及时组织业务系统源程序、数据文件复查,

并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单位,证监会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21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0月22日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和审批管理,落实相关廉政建设措施,控制行政成本,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需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公务用车的配备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分为三类:一类是市级领导用车;一类是党政机关单位用车(以下简称单位用车);一类是警察、接待、急救、工程指挥等特殊工作用车(以下简称特殊用车)。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实行价格和排气量双项控制。其中:市级领导用车和单位(包括几套班子正、副秘书长)用车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辆,排气量不得超过2.0;特殊用车的配备和更新,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需要,一事一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在遵守双控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技术性能好的品牌和车型作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第五条 单位用车原则上根据其领导职数和工作量核定配备数量。一般情况下,公务用车最高配备限额是:领导职数1-3人的配备1辆,4-5人的可配备2辆,超过5人的可配备3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增加车辆配备数量。
市级领导和几套班子正、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按现行每人一辆公务用车配备。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确需用车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单位用车使用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市级领导用车使用时间超过6年或行驶里程超过15万公里的方可提出更新申请,酌情分期予以更新。
党政机关更换下来的车辆,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或按规定予以处理和报废。
市级领导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原来使用的车辆和牌号,由原单位安排给相应职级的领导同志使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县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燃修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或补助,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所需资金一律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不论资金来源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公务用车的配备须按行文规范以部门(单位)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编办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核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审核后:需要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送常务副市长复审后送市长审批;自筹资金的送常务副市长审批;涉及市几套班子和市级领导的,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审批。
第九条 购买公务用车的请示,经批准后,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市党政机关购买公务用车通知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价格、车型进行采购。用车单位不得擅自追加经费,提高配备标准。
未经批准或未经政府采购的车辆,市交通、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和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由县、区按国家、省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监察局监督执行。其中,关于单位用车配备数量的规定,将尊重现实,允许过渡,逐步规范到位。

附: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核小组成员


组 长:
张昔林
市政府

成 员:
邵 许
市政府办公室


魏正平
市财政局


李 群
市监察局


章银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曹述生
市编办


审核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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